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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调整公用电话管理费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调整公用电话管理费的通知
(闽价[2000]公字60号 2000年2月28日)


各地、市、县物委、电信局: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公用电话管理费由公用电话区划代办手续费的25%调整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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