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委员会、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调配工作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黔教学发[2000]第110号 二000年三月二日)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地、州、市教育局(教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和国家计委、
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94号)文件精神,我们对我省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调配工作中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调配工作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调配工作中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毕业生在调配工作中需执行的收费项目
1、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缴纳相应培养费:研究生每人14000元,本科生每人10000元,专科生每人6000元。
2、对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按规定比例经综合测评确定为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经思想教育仍不服从国家分配的毕业生,每人收取培养费5000元;根据省政府规定,师范专业毕业生不允许改行,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改行就业的应收取一定的补偿金:本科生每人10000元,专科生每人6000元。
3、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这是国家给边远省区的一项特殊保护政策,要让边远省区的学生考得出去,回得来。同时规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我省属边远省区之一,人才不足,特别是高层次的毕业生匮乏。为迎接西部大开发,除大力引进省外院校毕业生外,还要积极留住省内院校毕业生,对省内院校毕业生因本人原因要求出省就业的,应继续收取一定的培养费,以此适当控制高层次的毕业生外流。其收费标准:研究生每人14000元,本科生每人10000元,专科生每人6000元。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要求出省就业的,可酌情减免,不论学历,每人2000元。此项规定执行到2001年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