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建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牵头组织成立我市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委员会。经其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我市项目的转让收益,在税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5、要按时完成年度目标的前期重点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得到国家级立项批复后,总投资在1-5亿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奖励项目单位奖金1、2、3、万元;在立项后一年内批复可研,并具备了开工条件,分别奖励项目单位奖金2、4、6、万元。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取得阶段成果的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以上奖金中,项目负责人所得应不少于总奖金额的40%。奖金由项目单位在费用中列支。
6、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工作中突出的项目单位,可酌情提取一定数额的奖金,在费用中列支。
7、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凡按期竣工投产并按设计标准发挥效益的,一般视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多少确定奖金数额。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奖金为1-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金为3-5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的酌情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0万元。工期提前的,每提前一个月加奖项目奖金额的10%,对年度投资亿元以上的续建项目或新开工项目,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以上奖金由项目单位在项目管理费或“其它”费用中列支。
8、对项目单位的奖励实施一般每年上半年由市计委、大项目办组织,在项目或争取资金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经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由市计委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审验、考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或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努力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1、各有关综合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项目工作,在项目单位报齐必要的文件后,7日内必须给予正式、明确的批复或答复。
2、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项目单位收费。
3、对项目单位乱收费或对项目单位的有关审批事宜故意拖延不办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对借审批、审报项目有关手续时机,收受礼品和钱物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被市政府授予重点建设工作先进个人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时具备评优资格的,由市人事局根据情况提高本单位优秀公务员所占比例。连续三年被市政府授予重点建设工作先进个人的工作人员上调一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