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项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2000]23号 2000年3月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项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日
关于加强项目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步伐,实现产品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市政府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项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项目工作责任制度
1、落实行政领导、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一是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市政府各部门的局长(主任)对本部门及其所属企业或单位的项目工作负责;各县(市)区长对当地的项目工作负责。二是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项目工作负责。项目工作的行政领导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部门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项目谋划开发、调研、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项工作负责。
2、实行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制。项目工作目标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内容,实行“总量目标控制、项目动态管理”。具体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年度工作目标必须完成。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的目标为:⑴“十五”期间要确保全市开发和建设投资利润率、销售利润率高于全国同行业水平的重点项目150项。其中,23个县(市)区各开发建设4个。1999年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的藁城市、辛集市、鹿泉市、正定县、郊区等5个县(市)区各开发建设投资额3000万元至1亿元的3个,1亿元以上的1个;1999年财政收入低于1亿元的赞皇、灵寿、行唐、元氏、高邑、深泽等6个县各开发投资额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3个,5000万元以上的1个;其余12个县(市)区开发建设投资额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3个,1亿元左右的1个。高新区开发建设20个,其中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8个,1亿元至5亿元的5个,5-10亿元的5个,10亿元左右的2个。市7个工业局各开发建设5个,其中投资额2000-5000万元的3个,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1个,1亿元以上的1个。我市列入省支柱性企业集团名单的企业各开发建设投资额1-2亿元以上的1个,2亿元以上的1个;市属工业性企业集团各开发建设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1个,1亿元以上的1个。另外,在全市工业系统中,要谋划、开发1个投资额在20亿元左右的重大项目。上述项目,除市内四区可以是经营性非工业项目外,其它均为工业项目,而且这些项目不包括工作量在“九五”基本完成而结转到“十五”收尾的项目。非工业系统的各行主管部门,“十五”期间也要确保每个部门至少有2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此项工作的项目谋划情况和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各部门于2000年5月底前报市计委。⑵各县(市)区、各工业局、各大企业集团每年必须保证有1项以上在建或前期重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