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0]18号)
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一、为了加强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对防伪税控企业的最大开票限额,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凡是最大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以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凡是最大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核批。
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最大开发票限额的,应填报《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查表》[见附件(编者注:略)],并经分级按月权审批后,办理变更发行。
三、防伪税控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缴金猛冲卡和IC卡时,应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通知书》[见附件(编者法:略)]送达企业。
四、税务机关的认证环节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重工业组成部分,是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的有效措施。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是企业申报需认证的发票,必须逐一进行认证,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放松或淡化此项认证工作。
五、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市局将另行制定有关的工作规程,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和各工作岗位职责,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OOO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