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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液化气销售环节价格管理意见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液化气销售环节价格管理意见的批复
(辽价重字[2000]2号 2000年3月24日)


丹东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计划外液化气价格管理的意见》(丹价字[2000]9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对流通环节经营的液化气实行差价率控制,即在液化气出厂价格基础上,产地加差价率不得超过20%;销地不得超过30%。具体价格由你局确定。省内其他市可照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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