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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质矿产局关于本市贯彻《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属于本市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负责收取,全额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市财政局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实施经常性和定期检查。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接受管理、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标准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别以国土资源部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本市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使用预算,报市财政局核批后,拨付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中可以开支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进行审批、登记的管理和业务费用等支出。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出租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
  五、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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