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质矿产局关于本市贯彻《探矿权
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财城[2000]2号 2000年2月29日)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和规范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就贯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陆域和水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拨款。
由中央财政、市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则按各自投入比例享受出资权利。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与缴纳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为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管理部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各区、县负责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职能部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征收部门的监督。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缴纳。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按照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确定的标准,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的同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并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许可证。
本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印制。
属于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土资源部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