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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负责管理全省的农副产品、轻工产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新闻出版物。金银及制品价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上述产品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作价办法;监督上述产品价格的定价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按照价格分管权限,适时调整其中重要的产品价格;协调、处理省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上述产品的价格事宜。
  (三)能源交通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省的电力、煤炭、石油、燃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含矿产资源补偿费)、供水及排水价格、各种运输方式的客货运票价(含港口、机场、汽车客运站收费)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价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上述产品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作价办法;监督上述产品价格的定价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适时调整其中重要产品及交通运输价格,协调上述产品及交通运输价格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四)收费管理处
  负责全省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含交通规费和路桥收费),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收费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等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提出全省收费改革计划和方案以及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和调整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参与收费项目的确认工作;协调和处理各部门和地区之间在收费方面的争议;负责收费的年检年审工作;负责全省制止乱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人事处
  负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机构编制工作;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局属事业单位和全省物价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改革及评聘工作;承办全省物价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评模评先及表彰工作。
  (六)房产及服务价格管理处
  负责全省邮电、旅游、文化、金融、垃圾处理、家电维修等服务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全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出租、经济适用房、其他商品房屋等房产价格(含建筑收费)的管理工作,监督房地产价格的制定和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处理和协调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在上述服务价格方面的争议;监督上述有关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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