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变更)企业实行实地审核确认工作制度的通知

  ⑴对于纳税人自有房地产的,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⑵对于纳税人租用他人房地产的,要求纳税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和预交租费收据的复印件,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⑶对于纳税人租用他人房地产的,要求纳税人持与出租主签订的协议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将公正后的协议到所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⑷对于纳税人租用他人房地产的,在其租赁合同到期后,各分局征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其经营场所变更情况,督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㈦关于《开业(变更)税务登记调查审核表》
  ⒈《开业(变更)税务登记调查审核表》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置于广域网征管处目录下,各相关分局可从网上下载后根据需要打印使用。
  ⒉本表由实地审核人员如实逐项填写并签署意见,按级审批,征管科要在其意见栏签署结论,不得空项,“复查意见”栏由市局复查人员在抽查时填写。
  ⒊若经实地审核暂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查管人员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期缓办(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下载之日起25天),其间可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对缓办的可暂不填此表,待复审后再填报,但要将审核情况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时报给征管科,再由征管科上传给市局税务登记处,并在上传名单的“其他”栏说明情况。
  ⒋缓办的企业经过复审后,无论合格与否,都要将结果填表并上报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
  ㈧通知中规定的“限定期限”为自下载之日起15天,若最后一天遇节假日可顺延一天。
  ㈨接到本通知后,各相关分局自行与街道办事处或公安部门联系、商榷纳税人租用私人房地产协议备案事宜。
  二、变更企业
  ㈠凡是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需办理地址迁移的纳税人,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后,应到市国税局税务登记办理处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和有关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将通过广域网将《管户变更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如下工作:
  ⒈原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将清理结果用《纳税人迁移报告单》及时上传(格式为:“XX分局迁日期.doc”)给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并填写《纳税情况一览表》做好移交资料前的准备工作。
  ⒉拟迁达地税务机关对地址变更的纳税人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审核结果上传(在上传名单的其他栏注明“变更”字样)给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联系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