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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工程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二、安置下岗职工企业减免优惠执行口径
  (一)享受优惠的企业类型:
  新办当年有安置下岗职工但又不作为劳服企业认定的所有各类型新企业。
  (二)安置对象:
  仅限下岗职工。
  (三)优惠期限:
  从新办当年起连续计算最长减免期限为5年,期满后若有继续安置下岗职工则按本通知第三条老企业优惠口径执行。
  (四)安置比例:
  按当年实际安置比例计算。
  (五)减免幅度:
  1.开办前三年(即新办的第一年及第二、三年)减免幅度:
  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安置比例确定,减免幅度按下表对应关系计算:
  安置比例            减免幅度
  60%以上(含60%)        全免
  30%-60%            减半
  30%以下(不含30%)  按安置比例×1.66减征
  2.上述3年减征或免征期满后有新安置的减免幅度:
  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安置比例确定,减免幅度按下表对应关系计算:
  新安置比例           减免幅度
  30%以上(含30%)         减半
  30%以下      按安置比例×1.66%减征
  三、老企业减免优惠执行口径
  (一)享受优惠企业类型:
  不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以及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享受优惠期满的企业。
  (二)安置对象:
  仅限下岗职工。
  (三)优惠期限:
  以三年为一个减免计算周期,根据企业实际安置比例确定,三年减免期必须连续计算,同时不能滚存。企业三年减免期满后仍有新安置30%以上(含30%)的,仍可继续给予减免三年,但在计算期限时不能重叠及滚存。
  (四)安置比例:
  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是从有安置当年起,其安置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含30%)并连续保持三年,期间达不到比例的不得享受。
  (五)减免幅度:
  在安置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含30%)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安置比例确定,减免幅度按下表对应关系计算:
  安置比例            减免幅度
  60%以上(含60%)      超基数部分全免
  30%(含30%)-60%      超基数部分减半
  四、沿海到山区办厂或兼并国有企业的减免优惠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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