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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工程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工程有关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19号 2000年3月9日)


  1997年以来,国家和省里为了保持社会稳定、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安置问题,在原有减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又陆续出台了一些与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正确贯彻执行和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我省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对有关再就业工程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劳服类型企业减免优惠执行口径
  (一)享受优惠的企业类型:
  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2.国有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新办的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第三产业企业。
  (二)安置对象: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待业人员、富余人员、“二劳”释放人员、农转非人员。
  (三)优惠期限:
  从新办当年起连续计算最长减免期限为5年。期满后若有安置下岗职工按本通知中第三条老企业优惠口径执行、安置其他对象则不再享受优惠。
  (四)安置比例:
  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是开办当年(即新办第一年)安置比例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以后年度安置比例可在60%以下。开办当年(即新办第一年)安置比例就达不到60%以上(含60%)的,当年以及以后不论何年度安置比例不论多少均不按劳服企业认定享受减免优惠,但有安置下岗职工的,可认定为其他企业,按安置下岗职工有关减免优惠执行。
  (五)减免幅度:
  1.开办前三年(即新办的第一年及第二、三年)减免幅度:
  (1)开办当年(即新办第一年)安置比例达到60%以上(含60%),全免一年;
  (2)开办后第二、三年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安置比例确定,减免幅度按下表对应关系计算;
  安置比例            减免幅度
  60%以上(含60%)        全免
  30%-60%           减半
  30%以下(不含30%)  按安置比例×1.66减征
  2.上述3年减征或免征期满后有新安置的减免幅度:
  根据企业当年实际新安置比例确定,减免幅度按下表对应关系计算:
  新安置比例           减免幅度
  30%以上(含30%)         减半
  30%以下      按安置比例×1.66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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