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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市物资局请求成立宜昌旧机动车辆鉴定评估中心有关问题的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市物资局请求成立宜昌
旧机动车辆鉴定评估中心有关问题的函
(鄂价经函字[2000]36号 2000年3月10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
  你们转报的《宜昌市物资局关于成立宜昌旧机动车辆鉴定评估中心的函》(宜府函[2000]1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政府专门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计价费字[1996]2655号)规定,宜昌旧机动车辆鉴定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的评估机构资格必须由省物价局认定,核发资格证书后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并接受省、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评估中心”没有行业管理、监督和指导的职能。
  二、根据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和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154号令)的规定,涉案物品的价格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事务。因此,“评估中心”不得对罚没、盗窃、抵债、纠纷、事故和涉案拍卖等车辆进行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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