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6、几种特殊企业的工资调控方法
  (1)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项目补贴的行业或企业,在完成市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其今年实际亏损数额低于1999年的,可根据减亏的主、客观原因,在实际减亏数额内安排人均新增工资,人均新增工资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安排。具体由主管部门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审批。
  某些特定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或行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可参照执行。
  (2)对一些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较高的垄断性企业实行人均工资水平预算控制办法。人均工资发放预算,按该企业上年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为基础,在综合考虑物价、劳动力供求及市场工资价位等因素的前提下,效益增长的,可按上年全市平均工资的6%安排新增工资;效益下降的,应适当扣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3)当年成立的新建企业,生产经营尚未正常、效益不稳定的,其人均工资水平由主管部门按全市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参考市劳动部门颁布的当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进行控制。
  (4)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总量调控,具体办法另定。
  (5)外经贸委系统企业的工资总量调控,具体办法另定。
  7、对企业结存工资的管理
  对已税工资储备额度,可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报主管财税机关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对1997年底以前的工资累计结存数,可按现行规定使用。
  8、企业工资的成本管理
  按规定发放的人均工资总额由成本费用列支,其中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以企业不亏损或减亏为原则。
  企业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总额小于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总额超过按规定列支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企业应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管理,各种劳务用工费用开支的总额,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年度劳动与财政部门规定的额度之内,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申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企业实际使用的劳务用工费用超过核定数的,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工资清算
  对需要实行年终实施工资清算的企业,年度清算的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后另行下达。
  三、区县属企业的工资管理
  对区县继续实行工资发放计划调控方法。区县劳动、财税部门可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工资发放计划额度内,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区县属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