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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对1998年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1999年实行分户工资调控办法,今年要求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的控股公司,其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1998年工资清算后按规定实际进成本的工资数额核定。人均效益基数按1998年实绩核定。
  (2)人均效益基数一般按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数核定。
  2、人均新增工资的调控办法
  企业工资应随效益的增减而上下浮动,挂钩浮动比例由企业在1:1之内确定,确定后的浮动比例作为年终清算的依据。企业效益增长的,其允许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可按人均效益增幅和确定的浮动比例增长;企业效益下降的,其允许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应随效益下降的幅度和确定的浮动比例而相应下降,下降的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企业亏损比上年实际数减少的,可实行与减亏挂钩的办法。具体为:企业当年亏损比上年实际亏损净减(指消化新增工资后的净减亏)5%-10%的,可按人均400元安排新增工资;净减10%以上的,可按人均500元安排新增工资。
  上年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今年实行分户工效挂钩办法的,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虽然人均税利下降但仍盈利的企业,可暂不扣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3、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方式
  4、独立核算企业的工效挂钩
  今年一般实行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的工效挂钩办法。具体由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包括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委、办、局,下同)审核后,会主管财税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本办法的意见,制定对企业的具体办法。具体可以采用核定浮动比例、增加制约指标等办法来实现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主管部门制定的对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应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部门备案后执行。
  企业主管部门下属的公司(小行业),一般不实行一头总挂办法,但企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下属公司(小行业)行使主管部门上述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权限。
  5、以控股公司为单位的工资总量调控
  部分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由于资产重组、生产经营的特殊性等原因,要求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可由控股公司提出申请,其工资总量一头调控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
  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原则上按其所管理的国有企业为范围(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管理办法的企业,不属于控股公司一头调控的范围)。对范围内的企业的分配办法(包括对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和新增的人均工资),由控股公司根据本市有关工资总量调控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制定,经会主管财税部门后,由控股公司下达。下达各企业的工资额度,应同时抄送同级财税部门,作为企业工资发放、列支成本和财政监缴的依据。各企业工资发放和成本列支的总额度,不得突破控股公司当年允许的清算批准数。经清算,发现突破的,突破部分的工资数额相应调整当年课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下年度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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