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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0]18号、沪财企一[2000]75号 2000年3月22日)


  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探索企业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二OOO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同国有企业改革相配套,贯彻分类管理原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范围和条件
  1、按照市府办公厅沪府办[1999]46号文件,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沪统字[1999]162号)所划定的小企业,对其中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并经认定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即重点支持的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小企业),由企业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并可按实列支成本费用。
  2、按照市政府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精神,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总额的发放水平和列支成本费用额度。具体由企业董事会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工资增长指导线,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决定当年职工工资总额。企业董事会关于工资总额的决议,可作为按实列支成本费用的依据。
  3、对已经转制、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独立核算企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按实列支成本费用的额度。鉴于今年是试点,面不宜太大,一般可按本系统独立核算地方国有企业的10%以内掌握。具体操作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委、办核准,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企业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在符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可按实列支成本费用,年终不再进行清算调整。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不得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并按面上当年办法执行。
  二、面上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
  1、人均基数的核定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工资清算的实际进成本工资数额核定,对按规定动用历年工资结余发放的工资,其不超过上年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部分,可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但不得作为调整人均效益基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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