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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六、“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开具时应按收购的货物分品种逐项填列,不得汇总开具,所有栏目应填写齐全。记账时,须凭“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及其入库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废旧物资的,企业还应将依法向销售方索取的销售普通发票发票联加附在“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 “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投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栏可不填)后入账。对收购金额在200元以下(含)的,可不加附普通发票。
  七、省局决定增加千元版和百元版“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票样格式请各地按万元版票样自行修改)。主管国税机关向专营企业发售“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应严格审批手续,验旧购新,限量限额供应。纳税人原则上每次只能领购2本“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
  领购万元版“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年收购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领购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年收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年收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只准领购百元版“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纳税人正常经营确需超限量、限版面领购“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必须经其主管市、县国税机关审核批准。
  八、“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必须按面额开具,填开的收购金额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严禁超面额开具。凡违反上述规定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九、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申报办法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外,还须报送《废旧物资购、销明细表》(式样见附件)。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报送分支机构的《废旧物资购、销明细表》。
  十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日常稽核,重点核实“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开具的真伪。对开具收购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要逐份核对;开具收购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抽查比例要达到20%。一旦发现企业有利用“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应按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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