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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降低胃得安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降低胃得安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闽价[2000]商字100号 2000年3月27日)


各地市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要求及市场反映,为切实减轻病患者负担,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调查核实,现决定降低胃得安等部分省产药品价格(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价格降低后,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不得在降后的价格内再要求生产企业扩大差率或多要折让。
  二、本文未列的省管药品,其价格仍按我委原规定执行。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发现药品价格过高或中间环节差率超过规定的(不论省内省外),应立即报告我委,以便及时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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