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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具发票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具发票制度的通知
(青国税征[2000]20号 2000年3月2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流通领域税收征管,提高管理质量,强化税源监控,我市于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在商业零售领域实施全面开具发票制度。在推行工作中各基层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市商业零售企业自觉开具发票的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热情高涨、协税护税意识增强,进一步扼制了漏征漏管户和零负税额等异常申报现象,全面开票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开端。但是在一些商场、市场和个体业户中不主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在税务机关内部思想认识上也出现一些偏差,存在短期行为,有畏难情绪和松口气想法,落实全面开票制度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出现检查难、处理难、服务难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开票制度,保证这项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面开票制度是我市深化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通过全面开票可以有效地遏止零负税额申报,为税款征收、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可靠依据。市局党组已将全面开票列入今年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来抓,并将全面开票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全市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当中。各基层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落实全面开票制度作为强化税源监控、解决流通领域异常申报问题、实现部门管税向社会管税逐步深化和进一步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及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水平的有效切入点。面对工作中会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各单位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增强信心,顾全大局,创造性的、长期的、扎扎实实的开展下去,长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各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不等不靠,加大实行全面开票制度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发动广大干部积极参与,结合四月份的税法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广播宣传等新闻媒介,宣传全面开票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和发票抽奖制度等。要组织干部、团员青年利用节假日和旅游旺季购物高峰期到商场和繁华商业街向消费者散发宣传材料。利用纳税申报期在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摆放宣传材料,设立咨询台等解答纳税人和消费者疑问,力求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要建立专门发票日常检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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