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赌博屡教屡犯的;
(二)赌资较大的;
(三)动用公款参加赌博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人民警察参加赌博的;
(五)在国外、境外参加赌博的。
到赌场参加赌博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六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非因工作需要涉足赌博活动场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支持、纵容、庇护亲属或他人投资、经营、管理赌博活动场所的;
(二)为涉赌人员通风报信,泄漏禁赌工作秘密的;
(三)在查处赌博行为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
(四)为涉赌人员说情、开脱,阻挠、干扰对赌博行为查处的。
人民警察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八条 工商、公安、文化等职能部门,丧失原则,违章审批营业执照、许可证,或放松管理,导致赌博活动严重泛滥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赌博活动和有关案件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条 对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应当按照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处理;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送其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下发以前,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执行;有关违纪案件尚未处理完结的,依照本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