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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涉贿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
工作人员赌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琼办发[2000]21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涉赌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

国家工作人员涉赌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扫除赌博现象,净化社会环境,严肃党纪政纪,纯洁党的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促进我省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赌行为,包括投资、经营、管理赌博活动场所,为赌博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参加赌博活动,非因工作需要涉足赌博活动场所,以及支持、包庇、纵容赌博活动等行为。
  第三条 对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涉赌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二)投资、经营、管理赌博活动场所的;
  (三)以赌博为业的。
  第五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或组织、引诱、唆使他人参加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食宿、交通、通讯、赌资借贷等方便条件,或生产、经销明令禁止的赌博工具的,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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