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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0]6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苏财税[2000]6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凡属应征收增值税且实际税负超过6%的,可按苏国税发[1999]316号文件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即征即退”。申请退税企业除填报《软件生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外,还应附报下列资料:
  l.当月《销售明细账》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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