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三明市自来水
价格及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闽价[2000]公字88号 2000年3月16日)
三明市物委:
你委《关于要求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明价(2000)24号)、《关于要求开征三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明价(1999)226号)收悉。鉴于自来水售水生产成本因素变化使供水成本上升和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情况,为有利自来水正常生产、供应和有利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顺利建设及建成后的正常运行,经研究,同意自2000年4月1日起调整你市自来水价格及开征污水处理费。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水平(含城市建设附加费及污水处理费)详见附表。现就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三明市区城市供水范围内的所有排污水单位及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污水排放量按自来水(清水与浑水)和自备水用水总量的90%计算。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排放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的90%计算。
3、污水处理费作为自来水价格的组成部分,计入自来水价格一并收取。
4、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排污水费,建设部门不再收取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