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十五”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由省计委、成都铁路局、省交通厅、西南民航局、省地铁局等部门编制。
7、“十五”能源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水电厅、省电力局、省煤管局、四川石油局、中国油气田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新星石油公司、西南石油局等部门编制。
8、“十五”西部开发战略规划。由省计委、省级有关部门编制。
9、“十五”人才开发规划。由省计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委、省科委等部门编制。
10、“十五”民族地区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民委和甘孜、阿坝、凉山三州政府编制。
(三)行业规划、地区规划。
行业规划是以特定行业为对象编制的规划。行业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全省“十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重点专项规划、其他有关行业规划相协调。行业规划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其职能负责编制并审定,省计委负责衔接。对涉及跨行业的重大问题、需要国家投资和国家组织落实的重大项目,以及需要统筹考虑项目布局的行业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8月前将行业规划草案送省计委衔接,省计委于2000年12月前将正式衔接意见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2001年3月前完成行业规划草案的审定并送省计委备案。
地区规划是指市、地、州及县级规划。市、地、州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全省“十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邻地区的规划相协调。地区“十五”规划纲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地区“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省“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相衔接。市、地、州计委应在“十五”规划纲要经本级地方政府审定前,就规划草案中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要的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划内容,与省计委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衔接。市、地、州“十五”规划纲要在经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送省计委备案。
二、“十五”规划的编制经费
编制全省“十五”规划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编制地区“十五”规划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三、“十五”规划的发布、修订及其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保密的内容外,所有“十五”规划,均须由规划编制单位及时公布规划文本或摘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须在全省“十五”规划纲要审议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