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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0]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十五”规划的编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五”规划的类型和编制程序
  按照规划对象和审定单位,我省“十五”规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全省“十五”规划纲要;第二个层次是由省政府审定的重点专项规划;第三个层次是由各行业、各地区审定的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
  (一)全省“十五”规划纲要。
  四川省“十五”规划纲要是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21世纪初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是制定其他各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全省“十五”规划纲要草案由省政府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计委负责起草全省“十五”规划纲要草案,在2000年10月前完成,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重点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重大问题为对家编制的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全省“十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与相关的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相协调,并与国家的重点专项规划相衔接。
  重点专项规划由省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编制,在2000年8月前完成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并与相关规划草案衔接,2001年3月前将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专项规划,我省“十五”期间拟编制以下10个重点专项规划:
  1、“十五”城市化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建委、省计生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部门编制。
  2、“十五”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由省计委、省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等部门编制。
  3、“十五”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科委、省教委等部门编制。
  4、“十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由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电厅、省国土局、省环保局等部门编制。
  5、“十五”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由省计委、省建委、省水电厅等部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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