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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法》实施两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法》实施两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
(辽价发[2000]22号 2000年3月20日)


各市物价局: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实施两周年,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对《价格法》的再学习、再宣传、再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各市可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设咨询站,出宣传车,在主要街道悬挂横额,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品、传单,组织文艺活动等,深入开展以《价格法》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活动使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进一步了解《价格法》的主要内容和与《价格法》相配套的有关法规、规章,使其进一步懂法、守法、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二、深入开展价格职能作用的宣传。各地可通过撰写文章、发表讲话、答记者问等形式,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价格法》实施两年来物价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以及价格调控、管理、服务、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的地位、作用、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使物价工作得到更加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三、掀起《价格法》再学习的热潮。各级物价部门要制定学习计划,以《价格法》及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重点,组织广大物价干部对《价格法》开展一次再学习活动。各地可举办研讨班、培训班,开展知识答题竞赛等活动,结合总结实施《价格法》两年来的实践,深刻理解和领会《价格法》及有关法规的内容,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价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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