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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
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34号)


  近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现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规定,商品混凝土按6%的征收率征发收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纳税人在文到之日前销售的商品混凝土,如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再换开普通发票;对原已按规定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也不再进行清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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