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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属森工采育企业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返乡职工落户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属森工采育企业实施
天然林保护工程返乡职工落户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开发,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确保实现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省政府于1998年10月28日颁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立即停止省属森工采育企业采伐天然林的命令》。命令颁布后,省属森工采育企业立即停止了一切采伐活动,转入实施以公益林建设和森林管护为主要任务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为确保这一工程顺利实施,根据1998年10月19日省长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家居农村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他们返回原籍从事农、林、牧业综合开发。对于返乡职工各地市政府(行署)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落户工作。对自愿申请在原籍落户的这部分职工凭省林业厅签发的协议和户籍迁移手续,应准予落户,享受当地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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