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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委员会关于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0]69号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各市地物价局、教委: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来,我省与国外合作办学发展很快。已经形成了公办教育为主、民办教育和合作办学为辅多种办学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对于提高我省的国民教育素质,培养外向型经济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创造了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更好地发展中外合作办学,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现将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历教育
  凡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培养费的收费标准,由办学单位申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二、非学历教育
  凡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资格的机构,学生培养费的收费标准,由办学单位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但不得高于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要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建立和完善收费告知制度。学校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减免学费的条件和办法,要通过录取通知书、招生简章等方式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严禁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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