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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三)除中央和省规定的党报党刊外,坚决制止向企业摊售其他各类报纸杂志。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借口、方式向企业强行征订报纸、书籍、杂志、音像制品等。严禁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利用在办证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等公务活动中搭车征订或摊售报纸杂志。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等6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及其管理。对中介机构仍代行的部分行政职能,必须在6月底前一律收归行政职能部门。
  (五)加强对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组织会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种民间组织会费和服务性收费。各种民间组织不准强行要求企业人会和承办会议,不准向企业搞摊派,不准强行向企业索要赞助、征订广告。
  (六)进一步加强收费项目审批的管理。今后凡对企业的收费,包括项目的设立、标准的制定和变更、收费的期限等,属省里审批的,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并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后实施。省级其他部门和市、地、州及其以下的政府和部门均无权审批对企业的收费项目。
  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随意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以借的名义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摊售、强买强卖商品,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利用行政职权或行业主管地位强制进行培训、发证收费;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比等,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等10部委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严禁强求企业出资写名录、编年鉴、画册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各级政府向执收执罚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额度指标。
  (七)建立健全各种收费的管理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两证一卡一票”(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登记卡,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制发的统一票据)和“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制度,搞好源头控制,切实防止乱收费。今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面推行“银行代收制”,逐步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等部门,搞好网络系统监控中心及联络点的建设,并尽快汇编全省对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手册,使企业了解各项收费政策,同时监督执收执罚部门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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