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川委办[2000]27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几年,特别是1997年7月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分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来,全省通过认真开展清理整顿,企业负担有所减轻。但是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各种收费还较多,国有企业的债务沉重、企业办社会和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等问题远未解决,减轻企业负担的任务仍很艰巨。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减轻企业负担对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对于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更大的决心和工作力度,进一步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收费、罚款、集资,制止各种摊派,切实治理“三乱”
(一)狠抓已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对已取消收费项目和已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凡顶风违纪对已取消项目还在继续收费的,或对已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二)继续取消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项目的收费标准。省财政、物价部门要对企业的现行收费项目继续进行清理整顿,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再降低一批项目的收费标准。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对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继续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进一步治理整顿电力、铁路、交通等重点部门、行业的各种收费。从今年开始,逐步取消对企业征收的附加在电力、运输上的收费项目。从4月开始,先停止征收川价字工[1999]43号文件规定的“调峰电价”,取消川府发[1984]100号文件规定的“以电养电资金”,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所有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浮动标准的按下限)下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