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的实施意见
一段时期以来,我市一些地区普遍存在利用税收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吸引其他地区企业到本区纳税的问题。这些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互相拉税的做法,严重扰乱了全市税收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冲击了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也造成了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挫伤了遵纪守法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为解决上述问题,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工商登记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企业的实际住所和经营核算地核发执照,不允许跨辖区交叉登记。
二、坚持税务登记属地原则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原则”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如果工商注册地与经营核算地一致,税务部门应按照工商注册的企业住所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与登记核算地不一致或以“成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变更或重新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进行税源转移,税务部门要以经营核算地为准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其户籍管理。
三、禁止各地区违反国家规定互拉税源
根据《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各地区和各开发区不得以税收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更不得违反“属地原则”吸引外区企业到本地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四、严格划分企业属地
(一)“属地”即是企业进行经营核算等主要经济活动的所在地。对于核算地一经营地相脱离的企业,其“属地”划分适用经营地原则,即无论其核算地在哪个地区,该企业都应当以经营地作为“属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外埠驻沈企业一律到市工商局注册并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