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基层局向稽查局(处)汇报暨讨论会,是基层局根据案件查处的需要向稽查局(处)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并就有关税收、法律业务进行讨论,稽查局(处)根据讨论协调有关部门协助案件的查处,并就案情和调查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和作出决定。讨论会需有稽查局(处)主持,基层局主管局长、稽查科长和案件承办人及人关人员参加。重大案件的汇报暨讨论,可由市局主管局长参加并主持。
⒋“两长”联席会是讨论、决定案件的最高形式,其讨论案件的范围按规定的管辖分别由稽查局(处)长税侦处长稽查科长、税侦科长向“两长”请示确定。案件承办人可以列席。讨论由“两长”主持。
本条⒈⒉⒊三种讨论方式可按税务机关案件审理制度一并实施。
第五条 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提起:
㈠办案人经过调查,认为有问题需要研究或需要提出某项决定时,应向科(局)长提出;
㈡稽查局(处)怎么着经过讨论认为:
⒈需经与相关职能部门讨论的,由科(局)长向主管局长报告请示后,同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安排讨论;
⒉需向稽查局(处)汇报、讨论的,由基层局向稽查局提出、确定,安排讨论;
⒊需提交“两长”联席会讨论或决定的,由稽查(局)科长向局长提出,局长确定,并由“两”长决定安排讨论。
第六条 稽查局(处)可派人参加各基层局稽查科与相关职能部门讨论会。
第七条 案件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㈠关于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
㈡关于证据的判断、使用及效力方面的问题;
㈢关于适用税收政策、法规、法律方面的问题;
㈣关于定案处理方面的问题;
㈤其它需要讨论的问题。
第八条 案件讨论的方法是:
㈠办案人员汇报案情,包括要求讨论的问题,案件的来源,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事实,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被告人的辩解或早诉,案件中存在或需要排除的矛盾,有关方面的意见,定案或处理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
刑法法律依据,办案人的意见。
㈡向“两长”联席会提交讨论的案件,办案人汇报后,稽查科(局)长应当汇报科(局)集体讨论的情况,包括:对办案人汇报内容的补充,更正或说明,本科(局)讨论的意见及依据。如果意见不一致,还应讲明分歧要点和各自的理由,并阐明本科(局)的倾向性意见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