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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税款入库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税款入库规定的通知
(厦地税计[2000]1号 2000年3月9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重申国库经收处代理国库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厦银[2000]391号)精神,结合本系统3月份以来采取滞纳金征收管理由计算机自动产生等相关措施,经与市人行国库处协商,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的填写、使用,确保税款及时准确入库,现补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基层征收局应明确告知纳税人的事项
  (一)由于各商业银行从2000年5月1日起将严格按《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以税票上的“限缴日期”作为税票使用的有效期限,因此,纳税人务必在限缴时间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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