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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在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行为对设定的抵押物造成损坏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抵押合同由受托人妥善保管。

第七章 有价证券质押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有价证券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以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第二十七条 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八章 住房保险

  第二十八条 用住房抵押贷款时,抵押人必须办理住房保险。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
  第三十条 住房保险,按照《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执行。

第九章 合同变更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变更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保险人及其它有关各方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 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章 违约及处置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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