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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四)有购买住房合法的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
  (五)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
  (六)有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七)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所购、建住房价款的70%以内,同时不能超过委托人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每户在未全部清偿公积金贷款之前仅限贷一次。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且同时不能超过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限。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并向委托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借款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提供婚姻证明;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单位出具各自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应出具合法的住房购销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自建住房的,应出具建设行政主管、土地管理、规划、计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四)出具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的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方或家庭主要直系亲属偿还贷款承诺书;
  (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七)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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