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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3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金融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运用筹集的公积金,由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担保采取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指可抵押的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指受委托银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职工个人;
  保险人是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指委托人;
  保证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是指委托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受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按规定足额缴存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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