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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五)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起草全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省内环境状况公报。
  (六)组织实施全省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
  (九)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省内履约活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十)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市州党委做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全省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省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保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拟订地方性环保政策和措施;承担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宣传教育、信访、保卫、档案、保密、信息及机关财务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市、州间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工作;负责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处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承办省政府补助的环保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环境状况公报;归口申报全省环保系统收费和收费标准,监督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的经费及国有资产;负责省控监测网站规划投资建设和归口联系省环境监测中心的工作;负责省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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