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鄂政办发[2000]54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省环保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2000年3月28日
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2、将制定全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将乡镇企业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环境保护职能交由省环保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将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环保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等有关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以及环保宣传教育具体实施工作一并交所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环保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湖北省环保条例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拟定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监督全省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大污染项目名录和省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向省政府提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市州、部门之间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