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负责培训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参与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
(十)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办理宗教团体须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协助地方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委机关和省级宗教团体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宗委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外事、机关保卫和委召开的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接待民族和宗教方面的学习、参观、考察事宜;负责对民族宗教问题理论政策的综合研究,起草省民宗委的重要文件。
(二)财经处
参与研究制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民族地区的扶贫与开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参与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负责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
(三)政法宣传处
指导和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与宣传,参与地方性民族宗教法规及其它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民族宗教条款的拟定、执行、宣传和监督,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指导民族乡(镇)和杂散地区民族工作。
(四)文化教育处
参与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新闻出版事业的法规及规划。开展我省少数民族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调查研究全省民族教育状况,参与民族教育、卫生专项经费的分配管理,承担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五)宗教一处
负责全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参与提供立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依据;协助有关宗教团体办好所属武昌佛学院、省道教协会的宗教院校,负责有关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工作;检查督促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研究民族宗教的历史和现状;负责对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登记与管理;处理有关宗教团体的涉外事宜。
(六)宗教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