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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巩固整顿农村电价成果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电
价管理巩固整顿农村电价成果的通知
(闽价[2000]商字81号 2000年3月10日)


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
  整顿农村电价,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并在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电力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了巩固两年来整顿农村电价成果,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秩序,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切实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农村电价管理是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更是促进电力消费,开拓农村电力市场的重要措施。因此,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电价工作的管理,切实把农村电价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
  二、巩固整顿农村电价工作成果,严防农村电价反弹,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从199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整顿农村电价工作,连续两年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整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深受广大农民欢迎和支持。为了巩固整顿成果,防止农村电价反弹,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对个别偏远山区农村到户电价仍然在1元/每千瓦时以上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3月31日前全部降至1元/千瓦时以内,以取信于民。对已经降到1元/千瓦时以内的,也应采取措施,防止反弹。对拒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的,应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各级物价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要继续认真地整顿农村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农村到户电价,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公布的标准执行,严禁电价外收取任何附加费。凡在电价外加收各种基金和附加费的,一经发现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要把农村电价管理同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电价偏高问题。各级物价部门要随着农电“两改”工作进程,及时测算审核农村到户电价,做到改造一片、降价一片。要认真严格地测算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把农村电价中不合理的部分坚决剔除掉,使经过“两改”后的农村电价降至合理的水平内。同时,还要加强“两改”中对农民收费的管理,凡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两改”中任意向农民摊派和收费。对表下线的工料费,要严格控制在省物委规定的最高限价内,由当地物价部门从严把关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向农民公布,决不能不经审核就采取就高不就低的简单做法,对已多收的钱款必须坚决退还给农民。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农电“两改一同价”的全过程,要实事求是地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为早日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打下基础从而达到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电价偏高问题,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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