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四川省盐务管理局、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食盐供应工作的通知
(川供业发[2000]19号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各市、地、州盐业分公司、物价局、供销社:
食盐系人民生活必需品,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党和政府对食盐实行专营政策。长期以来,盐业、物价、供销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了农村市场食盐的正常供应。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无证经营,非法贩运私盐,向农村市场销售无碘劣质盐和禁止食用的工业用盐,不仅扰乱了流通秩序,影响国家专营政策的实施,冲击国家规定的价格,损害国家利益,而且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了维护食盐专营政策和消除碘缺乏病,保护广大农村消费者利益,各级盐业、物价、供销社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合作,整顿食盐流通秩序,切实做好农村食盐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农村市场供货渠道,稳定供销体制
食盐属国家专营商品,各级盐业部门是国家盐业主管和盐政执法主体,享有食盐运销和专营管理权。受盐业部门委托,供销社是农村市场食盐经营的主渠道,肩负农村市场供应的主要工作。各级盐业公司要继续依托供销社,充分发挥其点多面广、经营设施齐全的优势,努力扩大农村食盐销售,杜绝私盐、劣质盐进入农村市场。
进一步理顺供销体制,统一供货渠道,是做好农村食盐供应工作的关键。凡是销往农村的食盐,由县(市、区)盐业支公司统一基层供销社供货,原则上不得直接销售给供销社以外的其它经营单位和个人。受盐业部门委托,基层供销社负责承担在农村有经营食盐零售许可的双代店、个体户及其它零售网点和用盐单位的供应业务。基层供销社食盐批发业务必须坚持集体经营。
各级盐业、供销社部门要明确职责,稳定长期建立起来的供销体制。盐业公司要搞好农村食盐运销和经营管理工作,加强对基层供销社食盐经营的指导。基层供销社要切实担负起农村市场食盐零售门店和用盐单位的供应工作,搞好货款结算和资金回笼,一律不准从盐业公司以外的其它渠道购进食盐,要积极利用销售网络,扩大零售,设置方便消费和适应市场的零售及代批发网点,满足农村市场需求。
二、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食盐是国家定价商品,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食盐价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擅自提价或降价销售,都是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行为。
各级盐业公司和供销社要模范执行好价格政策。市、地、州物价局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川价字轻(1996)5号、川价字工(1999)169号文件的规定,合理安排和调整城乡差价,制定农村食盐的批发、零售价格;对部分边远山区基层供销社因运距远、运输条件差,安排的城乡差价难以弥补运杂费用,其超支部分(每吨超过90元)物价部分要做出具体规定,由盐业部门负担;要认真落实好省上规定的盐业批发部门对基层供销社食盐供应作价办法,即按县城以上市场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16%(甘孜、阿坝、凉山17%)和转批发优扣率2.5%(三州未设盐业机构的为7.5%)供应作价,各地不得擅自取消、缩小转批发优扣率;个别地方要基层供销社按一次性进货量达到一定数额,才给予转批发优扣率的规定必须取消。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