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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的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州)以下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配合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国家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题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一)外资运用审计处
  审计在鄂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在鄂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二)人事教育处
  承办厅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出国出境考察培训的政审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并协调办理其任免手续;组织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其人员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1名(不含派出机构编制3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34名(正处14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处20名)。
  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派出机构设置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参照审计署的做法,将审计厅派驻审计机构改为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审计厅在省直有关部门设立派出审计机构10个,定编30名,每个派出审计机构负责一个或几个省直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由审计厅统一选派,实行回避制和定期轮换制,其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由审计厅直接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厅直接拨给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涉及财务工作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派出审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省编委办公室商审计厅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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