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以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办理下级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审核审计业务文书格式;负责全省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组织承办厅机关有关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核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组织对下级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会计)机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举办审计听证会;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法制工作。
(四)财政审计处
拟定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中央金库湖北省分库办理的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市(州)、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财政审计业务。
(五)金融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组织、授权,审计在鄂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负责审计地方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金融审计。
(六)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高法机关、省高检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业务。
(七)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系统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和省政府规定,配合稽查特派员对省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题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贸审计业务。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州)以下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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