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5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省审计厅。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审计机关。
2000年3月28日
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2、根据审计署的统一组织、授权,对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设在本地区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3、根据审计署的统一组织、授权,对中央在鄂国有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4、组织协调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直接对省管干部和省属企业法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审计厅原派驻省政府部分厅(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将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调整为由内部审计师协会进行行业管理。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参与制定我省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我省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市(州)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