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依法编制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和划定省级规划矿区;负责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评审结果的认定;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审查;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批;统一管理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和馆藏业务。
(十)地质环境处
组织拟定和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保护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界定;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的管理,并为城市、区域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审查意见;参与编制全省环境保护规划。
(十一)地质勘查处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全省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省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地质勘查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负责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各类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全省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
(十二)执法监察处
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监督检查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行为;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承担行政案件应诉工作。
(十三)科技外事处
编制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与国土资源相关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组织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安排外事接待工作和办理出国人员有关手续。
(十四)人事教育处
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考察下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任免建议方案;起草编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厅属教育部门的业务建设;承办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科技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干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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