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50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组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职能。
3、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能。
5、原省冶金总公司、煤炭厅、石化厅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6、原省国资局承担的国土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2、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修订和评估工作,国家和省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探、矿产勘查等事务性工作,交厅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工作,交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4、将土地整理与复垦的技术设计和实施、土地统征包干、土地市场交易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四)强化的职能。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我省经济持续、快健康发展的基础。国土资源厅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加强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土地资产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保障全省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组织制订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