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导全省城市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全省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监督工作。
(六)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制定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利用。
(八)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九)综合管理全省城镇建设及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指导全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建设系统的人才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建设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起草厅重要文稿;负责文书处理、机要和保密工作;负责管理文书档案和城市建设档案;负责处理来信来访;负责管理机关的固定资产、行政财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制定全省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产业政策;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和物资计划;组织编制全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综合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和城市、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系统内的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厅属单位和厅机关及社团的财务活动。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制定建设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政策调研;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负责本行业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的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
(四)城市规划处
研究制定全省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和推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改革;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工作;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城市勘测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全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管理。
(五)建筑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