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鄂政办发[2000]8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31日
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
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3、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建设政策,研究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指导全省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负责城市规划的审查报批;承担对全省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和厅管行业的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综合管理和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和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