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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0]76号)


各市国税局(常熟不发)、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内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管理,做好征、退税机关的衔接工作,保证出口货物“先征后退”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实施,经研究,现对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和退税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征税管理
  1、有出口业务的内资生产企业,在申报当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时,除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外,对当期出口货物(不包括销售给外贸出口的货物)应纳税情况,按实填报《出口货物纳税申报附表》一式四份(见附表,以下简称“申报附表”),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起报征税税务机关据以办理纳税事宜。
  2、征税税务机关应将企业当期“申报附表”上的有关指标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无误,并在对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全部计征入库后(以金库回执联为准),方可在企业的“申报附表”上签注“企业当期申报的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已按规定计征入库”,并加盖经办人、分局负责人和征税税务机关公章,同时注明缴款书号码,并退企业三份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依据。如果企业当期出口货物的应纳税款未全部交清的,一律不得在企业的“申报附表”上签字盖章(申报附表暂留征税机关)。待企业将所欠税款全部交清,且补交税款按交款日期和缴款书号码在原税款所属期的申报附表上逐笔列明后,才可办理签章手续。
  当期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全部计征入库按以下三点掌握:
  ①出口企业无欠税。
  ②当期全部应补(退)税额小于当期出口货物应纳税额时(即申报附表第9行≤第14行),企业当期应补征税额必须全部计征入库。
  ③当期全部应补(退)税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应纳税额时(即申报附表第9行>第14行),当期实际补征入库税额应不小于当期出口货物应纳税额。
  二、出口货物退税管理
  1、内资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退税资料齐全、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并按规定交清税款后,填写“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退税申报表”),并提供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复印件(复印件上企业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征税税务机关已签字盖章的“申报附表”等资料,报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核。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当期“申报附表”上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核对无误,并逐笔核对企业当期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均在此申报税款所属期前(含当期,下同)已作销售处理的,才能在企业的“退税申报表”征税机关意见栏内签注“以上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已接先征后退办法规定征税入库”,并加盖经办人、分局负责人和征税税务机关的公章。同时,在核对过的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复印件上也加盖征税机关公章,一并退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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